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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厦门矿产费用征收管理已正式实施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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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征收
《厦门市矿业权出让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及采矿权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并正式实施。根据新规,凡在厦门行政区域和毗邻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价款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征收。而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则按年征收,由市(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岛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直接征收,岛外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岛外各区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分局负责征收。采矿权人在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另外,市财政局负责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监缴入库工作。
按照规定,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有资源性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缴款人凭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收费通知书》到银行办理缴费手续,直接将款项就地缴入市金库。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立征收管理台帐,及时与财政部门对帐。
在票据的管理上,矿产收费统一使用厦门市财政票据所印制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票据”(银行代收制专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票据的申报、领用、保管、发放和核销等工作。
至于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业权出让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业务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其开支范围包括矿业权评估费、广告费、咨询费、中介机构佣金、场地租金、票据管理、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支出等费用。
据悉厦门矿产费用征收管理已正式实施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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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厦门矿产费用征收管理已正式实施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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