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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用起争议工人砸坏新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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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杨浦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判处吴某拘投两个半月。
2005年下半年,郑某承包了营口路600弄某套房屋的装修工程,并将其中的水泥活转包给吴某。工程结束后,吴某于2005年11月10日找到郑某,对人工费进行结算,但由于双方并无书面协议,吴某称工钱为1700元,而郑某则称是1500元,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当晚9时许,吴某不顾旁人劝阻,手持铁锤和凿子,将所装修房屋的客厅、过道以及卫生间新铺好的地砖、大理石台面砸坏。之后,吴又用做泥工的划刀将该房的厨房、阳台及卫生间等处新贴好的墙砖戳、划毁坏。经估价鉴定:上述物损总值为6586.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杨浦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吴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故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没收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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