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信用证
|
|
|
一、信用证的定义与内容
(一) 信用证的定义
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款情况下向第三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
1.信用证指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两种
2.银行指开证行
3.客户指信用证申请人
4.第三者是受益人即出口商
5.“付款”还指对受益人签发的汇票付款或承兑,或授权另一银行对上述汇票议付、付款或承兑
(二) 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自足文件,具有独立性
独立指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无审查买卖合同及信用证与合同是否相符的义务,虽然合同是信用证关系的基础。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三)信用证的作用
1.进口商
(1)通过信用证的单据要求可以监督货物质量
(2) 开证只需要部分押金
(3)通过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单取货可获得融资
2.出口商
(1)货款较有保障
(2)只需备齐单据
(3)可获得融资,如交单议付、打包放款等
3.开证行 •;
(1)开证行只提供信用保证并非资金
(2)可获得开证手续费
(3)通过进口商提供押金担保降低风险
(4)提供融资可获得利息收入
(四) 信用证的格式与内容
1. 信用证的格式•;
大多采用与500号出版物(1994)对应的516号出版物格式;也有416号(对应400号1983)等
2. 信用证的内容
正文条款:
信用证名称(可否撤消);开证日期;信用证号码;信用证有效期和地点;信用证金额和币别;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名、地、字;通知行名、号。
汇票条款:
汇票依据(信用证指示);汇票付款期;汇票金额;付款人;出票人。•;
单据条款: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海关发票;原产地证书;检验证书;包装单;领事发票等。
商品与运输条款:
商品名、数、价;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期限;分装、转运条款等。
其他条款:
指示议付行是否保兑、议付背书、索汇和寄单方式;限制议付、银行费用承担等特别声明;申明适用《统一惯例》;份数一正(受益人)三副(通知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各一份)等等。
二、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一) 开证申请人
开证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证的人(大多为进口商)
义务:根据合同开证;向银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时付款赎单
权利:验、退赎单;验、退货(均以信用证为依据)
说明:开证申请书有两部分即对开证行的开证申请和对开证行的声明和保证(申明赎单付款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开证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单据表面是否合格之责;开证行对单据传递中的差错不负责;对“不可抗力”不负责;保证到期付款赎单;保证支付各项费用;开证行有权随时追加押金;有权决定货物代办保险和增加保险级别而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
(二) 开证行
根据信用证申请人要求开证的银行
义务:正确、及时开证;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权利:收取手续费和押金;拒绝受益人或议付行的不符单据;付款后如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赎单时可处理单、货;货不足款可向开证申请人追索余额。
(三) 受益人
在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义务: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不符者尽早要求开证行修改或拒绝接受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行修改信用证;如接受则发货并通知收货人,备齐单据在规定时间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不符时应执行开证行改单指示并仍在信用证规定期限交单。权利:被拒绝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权在通知对方后单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绝信用证;交单后若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可直接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收款前若开证申请人破产可停止货物装运并自行处理;若开证行倒闭时信用证还未使用可要求开证申请人另开。
(四) 通知行
通知行——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收益人的银行。
还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
转递行只负责照转。
(五) 保兑行
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六) 议付行
根据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和受益人的请求,按信用证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又称购票行、押汇行和贴现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议付和自由议付)。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七) 付款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八) 承兑行
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九) 偿付行
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
三、信用证的业务程序
(一) 进口商申请开证
1. 开证申请书
内容包括明确开证申请人的义务;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注明L/C种类;开立方式;单据种类、份数、出单人彼此一致;货物名称、装运地和目的地,货物的分装和转运条款;信用证有效期、地等等。
2. 开证担保书
(二)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
1. 开立前审查
2. 开立信用证
(1)•;信开
(2)•;电开(SWIFT)
•;A. 简电+“随寄证实书”(申请人、受益人、金额、期限)
•;B. 全电
(三)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
(四) 受益人审证、交单
1. 受益人审证
受益人对L/C的审核包括(信)印鉴或(电)密押;注明“根据UCP500开立”;符合出口国政策并无歧视条款;开证行资信良好;不可撤消等;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合理;有效地点在出口国;单据份数、种类、背书合惯例和法律;正副本内容是否一致,不符电告修改并规定修改书最迟到达期限等等。
2. 受益人交单
(五) 银行审单、交单并索偿
1. 审单、交单
2. 付款、议付或承兑
3. 索偿
(六) 开证行审单并偿付
(七) 申请人付款赎单
四、信用证的种类
(一) 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即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但是一般应通知原通知行;通知到达前若已经付款、承兑、议付,则开证行应承认并偿付;此类信用证在贸易结算中少用;不是可撤销的就是未经信用证各方当事人同意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二) 与未加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即是开证行要求其他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进行保证的信用证。
保兑行与开证行同责并独立负责;保兑行不得片面撤消保兑;只有不可撤消信用证才具保兑性;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保兑行可由开证行指定(委托保兑)或受益人指定(无委托保兑);保兑实质是对以信用证为依据对汇票的兑付保证;保兑源于受益人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信任或对进口国政局有顾虑才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也有开证行为提高信用证的信誉主动开立的。
(三)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
1. 即期付款信用证
也叫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不要求提交汇票)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使用较为普遍;有时注明“电汇索付条款”即议付行议付后当天可电请开证行或付款行,后者在收到汇票和单据并审核无误后电汇偿付。
2. 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指开证行保证受益人在按信用证规定货物装船后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或者一定日期付款给手艺人的信用证。又称无汇票远期L/C。
交单日到指定付款日称有效期;时间越长对进口商(融资)越有利;但增加出口商的资金成本(无可贴现汇票),使得相应的货价较银行承兑远期L/C的略高。
3. 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指受益人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由付款人先承兑汇票再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指银行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是其指定的代理行;承兑后留单(代理行承兑后单交开证行)交已承兑汇票受益人;受益人可保存到期提示付款也可贴现。
4. 议付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即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指定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
议付行议付后成善意持票人可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偿付行索偿,被拒付可向受益人追索;包括公开议付、限制议付:
(1)公开议付——开证行对愿意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
目的为使信用证广泛流通;开证行须有一定实力和信誉才能广被接受,且手续简、费用低;又称自由议付或流通L/C ;
(2)限制议付——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
(四) 预支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议付行允许受益人装货交单前可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又称打包放款L/C)。包括全部预支L/C和部分预支L/C ,全部预支凭光票并附保证书;部分预支包括红、绿条款L/C ,绿条款比红条款更严格;出口商须以银行名义货存仓库,进口商如同意采用绿条款须向银行担保或抵押;绿条款L/C通常须在信用证中注明“绿条款”字样。
(五) 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
循环L/C只比普通L/C多一循环条款,表明循环方式、次数和累计总金额;
循环方式分按时间(积累-非积累)和按金额(自动-半自动-非自动:是否等开证行
的通知);一般适用于较长时间分批、定时、定量、定品种供货;和向同一贸易伙伴提供同一货物 ;进口商可因此避免多次开证手续上的麻烦节约开证费用和押金,也使出口商简化审证程序和费用。
1. 按时间循环信用证
2. 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六) 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被委托银行(通知行)在受益人(称第一受益人)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让人(称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注明“可转让”才能转让;通常只能转让一次;适用于出口商保护商业秘密、大宗购货(分批购进)、分散货源(不同港口)等情况。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的“新证” 可与“原证”不同的项目包括:
信用证金额、货物单价(小);装运期、有效期、交单期(早、短);投保比例(高);申请人(第一受益人即原证受益人可作新证的申请人);变更条件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方式包括全额或部分转让;替换或不替换商业发票转让;国内转让或国外转让;银行转让(银行同意第一受益人申请并向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或私人转让(第一受益人向第二受益人发通知书和信用证原本复印件)。
(七) 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指转口贸易中根据中间商与进口商之间的(第一份合同或出口合同)开立的L/C称原信用证,根据该中间商与出口商(第二份合同或进口合同)开立的L/C就称对背信用证。
原证的受益人是新证的开证申请人;原证的通知行一般是新证的开证行;原证与新证在金额和交货期方面不同。新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以原证下收得的款项偿付新证开证行已垫付资金,新证开证行为防止原证不能收款,除了要原证作抵押外,还要求开证申请人缴纳其他抵押品或担保.
背对背L/C与转让L/C都广用于转口贸易,但根本性质不同:背对背L/C业务中新、原证完全独立,转让L/C业务中新、原证是同一信用证;背对背L/C无须开证行同意(开证申请人重新开证:使用开证费和押金),转让L/C则须开证行授权即可转让。
(八) 对开信用证
买卖双方各自向对方开立,互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1.对开信用证的作用
对开信用证把进、出口联系起来,有助于外汇收支平衡;第一张L/C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就是第二张的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同;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多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易货贸易等。
2.开立程序
原料或配件的进口方(甲方)向出口方(乙方)开立远期L/C;在该证(第一张)到期前,前者将成品向后者出口时,后者开立(第二张即回头证)即期L/C(即成品的出口要求见票即付,并以此偿付原料或配件应付的远期汇票货款)。
3.生效方法
对开L/C的生效方法有二:(双方互信)分别生效;同时生效,即第一张开立后暂不生效,等第二张开立并被受益人(前者)接受后再通知其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两证同时生效。
五、SWIFT信用证
(一) SWIFT信用证的含义
通过SWIFT系统开立或通知,要求UCP500+SWIFT手册代号;文尾有密码;特点是快、准、简、可靠;SWIFT会员采用;我国商业银行多是会员。
(二) SWIFT信用证的格式与内容
(三) SWIFT信用证的审核
信用证 |
|
|
| 信用证 |
【打印本页
关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