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矿业报 作者: 王蓓
本报讯现在,在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矿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新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在进入勘查前,必须到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预存勘探准备金,预存额为勘查资金总额的50%(国家投资项目)或计划投入总额的50%(民间投资项目)。
针对目前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进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巴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近出台了这一加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管理的规定。新规要求业主必须提前交纳一定数量的准备金,否则不得勘查或采矿,以彻底杜绝圈占矿产资源长期不开发或大矿小开等行为。
新规规定,准备金仍为探矿权人所有,在国土资源部门监管下,探矿权人可以在勘探项目内自由使用,不得挪用。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勘查项目进行巡查,重点巡查开工情况、人员到位情况、勘查投入情况、项目开展情况。一旦发现问题,探矿权人要立即整改。
为杜绝圈占矿产资源长期不开发的行为巴州出台勘探开发新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