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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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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观赏石协会",简称"中国石协",英文名称"View Stone Association of China "英文缩写为"VSAC"。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为观赏石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全国从事观赏石活动的团体和个人,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继承与创新结合,普及与提高结合,科学与艺术结合,文化与经济结合的原则,为加强国内地区之间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观赏石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观赏石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相结合的方针,协助政府贯彻观赏石行业政策和法规,推动科技兴业与科学管理,发挥服务功能和自律作用,促进我国观赏石行业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为观赏石行业服务;二是加强观赏石行业的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事业和工作者合法权益;三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观赏石行业管理;四是加强地区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是:
(一)组织考察我国观赏石资源的分布,评价调查研究其赋存条件,促进有序开发,加强保护和利用,为发掘新资源、发展经济服务。
(二)组织和协调国际、国内各式展览、展评和展销活动不断提高其科学、艺术和思想水平,普及观赏石科学文化知识。
(三)积极倡导和协助各地建立观赏石博物馆、陈列馆和观赏石园,使其成为当地文化建设内容和旅游景点,为科学普及和发展旅游事业服务。
(四)支持和协助各地开辟或发展观赏石市场,协助物价、税务、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促进观赏石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发展经济服务。
(五)组织国内外观赏石发展趋势研究,开展国内国际观赏石文化交流,吸取国外有用成果,扩大我国优秀传统石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促进我国观赏石有序出口。
(六)组织和倡导观赏石学术理论研究,努力提高石质鉴定、审美水平、赋性题名、养护整饰、鉴赏评价、收藏保护以及赏石育人、陶冶情操的科学艺术水平,制定有关评价和工作手册,逐步建立起科学与艺术结合的新型的我国观赏石科学理论体系。
(七)组织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开展科学、艺术的基础理论的研讨和文化素养、经营管理的培训;逐步建立观赏石研究水平的等级称谓制度,多出人才,促进文化学术水平的提高;规范观赏石采集、养护评价和销售制度,促进地方特色品种和各类精品的涌现,提高档次。
(八)经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全国观赏石鉴评标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指导观赏石鉴评工作,组织观赏石鉴评专家的考核和认定。
(九)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制定发展我国观赏石事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组织调研,提出建议,协助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
(十)组织观赏石界团体、企业、事业、科研、教学单位的横向交流,努力提高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府与观赏石界的联系,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一)成立专业委员会和培训、咨询、经营等机构,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努力推进观赏石事业的发展。
(十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市观赏石协会的工作,加强对协会分会及下设机构的领导,管理会员搞好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为会员作好服务工作。
(十三) 组织建立网站和全国观赏石信息系统(数据库),为国内外观赏石行业提供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的平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与国际接轨,使我国观赏石行业走向世界,扩大影响。
(十四) 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研究国内外观赏石的经济技术信息,办好刊物,编辑出版观赏石方面的图书、杂志、报纸,宣传政府对观赏石行业的政策,及时反映行业的动态和经验。
(十五) 协调全国与地方协会、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六) 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观赏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 搞好协会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强化服务意识,提供有关专项服务;
(十八) 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单位会员和名誉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入会条件
(一) 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观赏石勘查、开采、加工、商贸、教育、科技和信息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观赏石协会可申请入会;
(二)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团体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个人;
(三) 名誉会员:凡对本团体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单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或名誉单位会员称号。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入会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通过聘请名誉会长;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查和决定协会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 研究和处理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
(四)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增补理事,提出增补副会长、常务理事提名建议;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主持召集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职权,并议定本协会临时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协会秘书处设立党支部,隶属国土资源部直属机关党委。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5年6月25日会员代表大会和8月29日第一届第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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