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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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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捷克 外资 政策 2007-10-5

 
一、捷克对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政策
  (一)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捷克是欧洲地区经济开放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从政策来看,除了化学武器及与其有关的化学材料是捷政府明令禁止内外资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所有的领域都可以进入,但是有些领域是限制进入或鼓励进入。

  (二)限制内外资进入的领域及限制措施
  捷克对内外资进入领域的限制主要涉及军品工业、核燃料开采、对环保可能造成影响的行业以及部分矿产资源开采等。
  进入军品制造行业的内外资和铀矿的私有化要获得多个政府部门的特殊许可证,如工贸部、国防部和外交部等,申请程序严格复杂。军品贸易不仅受到国内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受到北约的监督。
  内外资要从事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生产项目,需得到工贸部、环境部等部门的审批并提供达到欧盟标准的有关防治污染的具体措施,包括资金设备投入等。
  资源开采行业也是受限制领域之一。目前,除煤炭行业需要引进外资以完成这些企业的私有化外,其他资源开采行业开始通过限减产或关闭等方式限制内外资进入。目前,捷国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有220多家,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石材、硅、陶土、高岭土、煤等资源的开发领域。

  (三)鼓励内外资进入的领域
  捷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的产业:第一类是具有增长潜力的捷克传统工业行业,如电子、机械、汽车、化工和塑料等;第二类是高科技生产行业,如微电子、半导体、生物、医药和光电子等;第三类是高科技服务行业,如信息通讯技术、软件开发、共享服务中心等。从地区来看,鼓励内外资在经济落后或者失业率高的地区开展生产加工项目。

  二、捷克对投资的优惠政策

  捷克在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方面没有区别。根据捷贸易法典规定,凡在捷法院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都享有相同的政策待遇。
  目前,捷克引资主要集中在汽车、电子、化工、建筑等领域,为优化产业结构,捷引资政策也在逐步调整,引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生物医药、通信、研发中心、软件开发等行业。近年来,捷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包括税收、产业、就业、研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促进捷引资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捷鼓励外商直接投资政策
  捷政府于1992年成立了捷克投资局,主要负责招商引资,宣传捷投资政策与环境,为外商投资提供支持与咨询服务。捷克入盟后,将欧盟提供的支持公平竞争规定列入到捷投资优惠政策中,其它投资优惠政策仍保留。
  1、国家鼓励政策。捷鼓励投资法规定,凡三年内投资额在800万美元以上,个别高失业地区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鼓励投资优惠政策:(1)投资必须用于加工制造业或投资于高新技术领域,且50%的生产线用于捷克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设备所列目录;(2)投资于机械设备的资金为总投资的40%;(3)投资是新建工厂、扩大现有生产或对产品和生产工艺进行现代化改造;(4)上述最少投资限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自有资金;(5)生产符合捷克环保条件、标准等,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申请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新成立的公司享受免征所得税10年,对现有法人实体享受部分减免所得税10年。对投资者创造就业给予奖励,对新增就业岗位提供金融支持,支持金额由该投资地区的失业率决定,奖励最高每个雇员20万克郎,劳动部每年公布两次不同地区的奖励金额率;提供培训和再培训奖励金,奖励范围从零到最高可奖励员工培训费的35%,聘用员工的条件必须是捷克公民。捷政府提供廉价厂房及低成本土地,免征所需机械设备的进口税。
  2、地方政府的奖励措施。未达到国家奖励标准的投资者可申请从地方政府获得创造就业奖、培训和再培训奖励,以及获得廉价厂房和土地及使用其他基础设施。
  3、扶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措施。捷政府对50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250人以内的中型企业提供一些优惠待遇,包括优惠贷款、短期周转金贷款等,捷摩拉维亚担保和发展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事宜。
  4、特殊短期项目。主要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如北摩拉维亚等高失业率地区)就业为目标,在上述地区创造50人以上就业机会的公司,可申请捷工贸部的投资补贴等各项奖励。

  (二)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有关政策
  1、促进工业产品出口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研究与开发新的工业产品和技术,以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出口效益,支持的项目应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应有尖端的技术经济参数,应有效地利用本国资源,包括加工利用废料、降低能耗、增加附加值、替代进口产品,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结束后5年内收回投资。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政府贷款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总投资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无偿补贴数额一般只占一个项目的50%,特殊情况下可增至总投资的75%,政府对一个项目的经费支持最高额为30万美元。
  2、尖端工业产品技术中心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提高捷克工业产品的竞争力,并建立其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将工业产品和技术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项目的科研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科研工作完成后5年内需收回投资。此类项目一般应为产品商业化之前具有风险投资性质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应在5-10年内满足产品和技术的需求。政府支持的形式是贷款和补贴。
  3、技术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和工艺水平,掌握新的技术知识和工艺,解决技术创新问题,主要涉及到新产品和技术、材料和信息领域。政府以贷款和补贴形式予以支持。
  4、支出和培训补贴
  对符合投资条件的外商设立高科技研发中心和贸易促进服务中心亦提供国家投资优惠政策。
  每年支付高于经营支出(工资、无形和有形资本支出)50%以上的津贴。
  每年支付用于特殊培训支出的35%(布拉格为30%)以及一般培训费的60%(布拉格为55%)的补偿金,特殊培训是指仅专为投资项目而培训雇员掌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不易转向其他公司,一般培训指可用于投资项目及除此之外项目的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多在三年内支付,或如投资者新增超过100个就业岗位在五年内支付最多每个雇员10万克郎(约4000美元)或对投资者创造新增超过100个就业岗位给予补贴15万克郎(约6000美元)。
  5、园区计划
  该计划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创新机构实现结构变化,支持建立科技园区,扶持企业转让技术,发展高新技术。政府支持方式是对建立科技园区提供所需资金总额的50%,提供科技园区50%的建设经费,最高可达20万美元。

  (三)捷克发展服务外包市场的措施
  在跨国公司开始新一轮全球产业布局调整的背景下,捷政府把发展服务外包业务视为加快本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为此确立了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措施,并鼓励本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外包市场的竞争。
  捷政府确定的优先吸引外资进入的服务外包业涵盖汽车修理、电子、高科技和生物研发等领域,其中以设立生物医药和通信技术研发中心,设立企业配套服务及设计中心和软件开发等为重点。为将捷克建设成中东欧地区的信息和技术中心,捷政府在原有的吸引外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2002年又提出了培训高素质专业人才、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投入等规划,通过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劳动力成本补贴和员工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外资在捷设立软件开发、科技研发、设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服务中心等。其中一些优惠政策的时限长达十年,旨在为承接服务业的国际转移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为在高失业率地区投资制造业或特殊服务业创造新就业岗位给予金融支持。项目创造新就业岗位两年内为雇员支付的工资总额的50%补偿,补偿比例按照每个雇员20万克郎(约8000美元)。对实际用于雇员培训和再培训支出的35%计算,给予每新增加就业岗位最高3万克郎(约1200美元)的奖励。
  获得以上金融支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资于新产品或特殊服务产品(客户支持和服务中心)以及扩大现有产品、现有特服用品;项目必须设在平均失业率超过14%的地区;无形和有形资产投资(不包括租金)金额不低于1000万克郎(约40万美元),至少投资额的一半必须是投资者的自有资金(例如20万美元);至少新增10个工作岗位。上述条件必须在支持协议生效2年内完成。对设立技术中心、软件开发中心、技术支持中心、总部等,最少要求投资60万美元,至少新增15个就业岗位,公司再投资中至少占一半即至少30万美元。对设立电话中心、高技术维修中心(不包括总部)最少投资额120万美元,至少新增50个就业岗位,企业投资资金中至少一半是自有资金即60万美元。

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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