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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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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102号】 (十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 四、邮电通信业减免税规定 自2006年1月1日起,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7号】 五、文化体育业减免税规定 (一)纪念馆、博物馆等免征营业税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79号】 (二)宗教场所免征营业税 1、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兴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 2、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402251630568423>)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它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免征营业税的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是指“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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