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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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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税收政策 2007-6-21

 
(四)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的税收优惠
1、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
2、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摘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科普活动免征营业税
1、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等)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财税[2003]55号】
2、经认定的科技馆、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和设有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场所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申请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填《云南省科普基地认定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资料,经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省属机构报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科普基地认定文件、其它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县及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的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科协、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开展的科普活动,应当在活动举办一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地(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云南省党政机关举办科普活动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科普活动批件、科普活动方案等相关文件(省级部门和单位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主办单位应当将科普活动总结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资料报经所在地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级部门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认定的科普活动申请免征门票收入营业税时,主办单位须持科普活动认定批准文件、其它证明文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云科法发[2004]10号】
(六)电影发行单位取得发行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在2008年底以前,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4]103号3】
六、服务业减免税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
1、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无论是行政单位收取的,还是由事业单位收取的,均不征收营业税;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对于中央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凡经省级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分批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凡涉及征税的收费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进行税务登记,其收费项目应进行纳税申报并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5号】
2、凡交通、建设部门贷款或按照国家规定有偿集资修建路桥、隧道、渡口、船闸收取的车辆通行费、船舶过闸费,所收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缴纳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3、对民航总局及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收取并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以下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①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③民航经营活动主体和销售代理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④民航安全检查许可证工本费;⑤安全检查仪器使用合格证工本费;⑥民航从业人员考试费、执照工本费;⑦航空业务权补偿费;⑧适航审查费。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二)民政福利企业免征营业税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含35%)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营业税。
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②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即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④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
(三)学校办企业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9号】

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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