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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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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1、对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3年内免征营业税。凡收费标准超过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 2、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六)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免税程序: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免税期限: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发改企业[2006]563号】 (十八)军队出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暂免征收营业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3号】 (十九)农民出包、出租土地免征营业税 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一字[2003]21号】 七、转让无形资产减免税规定 (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 (二)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 (三)从事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在科技和税务部门审核批准以前,纳税人应当先按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待科技、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从以后应纳的营业税款中抵交,如以后一年内未发生应纳营业税的行为,或其应纳税款不足以抵顶免税额的,纳税人可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 2、经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关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明确: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地税一字[2005]4号】 (四)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科研单位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而取得的收入(包括科研经费),属于技术开发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是指:(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项目(又称863计划);(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又称973项目);(4)攀登计划以及攀登计划预选项目;(5)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6)国家科技三项费项目;(7)国家一次性科学事业专项经费;(8)国家科学事业费政策性调节费;(9)国家基础研究特别支持费;(10)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1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13)国家技术工程研究中心项目;(14)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00号】 (五)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征免营业税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采取按产品销售比例提取收入等形式取得的“入门费”、“提成费”等作价方式取得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收入,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范围。但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商标使用费或类似性质的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的范围。纳税人应正确合理地划分出合同中商标使用费等不予免税的收入,如不能正确合理地划分,税务机关可按照不高于合同总价款50%的金额确定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收入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66号】 (六)经营性公墓营业税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八、销售不动产减免税规定 (一)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售住房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9]210号】 (二)个人购买住房销售营业税政策 1、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2、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心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摘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5]26号】 3、关于普通住房标准问题:(一)昆明市的普通住房标准,按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的审批标准执行;昆明市以外的州、市实施综合开发的商品住房项目,即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其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按《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3〕173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执行。(二)各州、市已出售给职工的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执行普通住房交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建设厅云地税发〔2005〕234号】 4、我省高档商品住房的划定标准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280平方米以上,或单位开发成本相当于当地商品住房平均开发成本的2倍以上,商品住房的平均开发成本由各地核定。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3]173号】 (三)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免征营业税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1号】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进步减免 (一)高新技术企业 1、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2、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二) 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 1、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5号】 (三) 非营利科研机构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号】 (四)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 1、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转制之日起,在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省地税局云地税二字[2000]23号】 2、延长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 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 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4号】 (五)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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