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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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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公经济企业减免 (一)新办非公有制企业 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新办非公企业所从事的经营业务不属于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范围。国家限制的行业有: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 2、新办非公企业是指从无到有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3、新办企业是指省委、省政府(云发[2003]5号)文件下发后,即2003年4月18日以后新建立的。对于这以前建立的企业,其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尚未到期,而该项目减免税优惠又属继续保留的,则其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执行到期为止。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1、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确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自确定之日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文件的规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经营所得,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兼并收购企业 非公企业初次兼并或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自完成法律程序、实现产权转移之日起,其生产经营所得,以兼并或收购前一年的经营所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 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并实现对其他企业绝对控股(51%以上)的一种行为。 (四)省外来滇投资企业 凡同时符合注册资本金中省外投资比例占51%以上或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两个条件的新办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两个条件中只符合一个条件的新办非公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五)担保机构 为非公经济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企业(公司),其担保收费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担保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50%的,从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征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各类区域优惠减免 (一)西部大开发减免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类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 (二)民族自治区减免 1、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可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情减税或者免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老、少、边、穷”减免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四、农业企业减免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1、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24号】 (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它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三)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见附件一、附件二)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具体名单见附件三、附件四)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4、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049号】 (四)家禽行业 1、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3号】 五、新办第三产业企业减免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四)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六、文教卫生企业减免 (一)文化事业企业 1、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年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上述单位和企业,从2006年度起不再享受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号】 2、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文化产业是指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业和文化艺术业,文化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事业单位。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号】 3、对新办或转制组建的报业、出版、发行、书报刊印刷、广电、电影、放映、演艺、体育等文化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摘自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4]103号】 (二)教育事业 1、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关于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的规定。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4]39号】 (三)非营利医疗机构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机构隶属关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云财税[2000]3号】 (四)青少年活动中心 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0]21号】 七、促进就业减免 (一)福利企业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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