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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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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并上浮20%,即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标准执行。 【摘自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云财税〔2006〕85号】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 (四)随军家属企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 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由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资格。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4号】 (五)军队转业干部企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 %(含60 %)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26号】 (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3号】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6号】 (八)老年服务机构 1、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7号】 八、资源综合利用减免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 年。 (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 税一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九、监狱劳教减免 (一)在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为罪犯、劳教人 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生产单位,即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劳教所的生产单位。 (二)为配合“监企分离”改革工作,对从监狱、劳教系统生产单位分离出来的由工人组成的新的生产单位,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在2008年年底以前继续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履行管理职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企业集团公司所集中的劳动补偿费、增值税退税款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用于企业对资源的补偿、环境的修复、科技创新和安全生产。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其他企业,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以及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3号】 十、自然灾害减免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十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一)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是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 (二)本规定所指投资是指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即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等。其中银行贷款包括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 (三)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 十二、其它减免 (一)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可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 (二)社会力量办学 1、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视同仁。 2、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摘自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0]137号通知】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具体是: 1、财政拨款; 2、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3、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4、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5、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6、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7、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8、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9、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 (四)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 1、对工会职工技协技术经济实体从事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县及县以上职工技协(含省级产业厅、局、公司职工技协)收取的团体会费,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各级职工技协兴办的各类技术经济实体,按财税字[94]001号文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从开业之日起,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摘自省总工会、省地税局云工[2001]总字第9号】 (五)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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