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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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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船使用税 1、对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免税问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车船;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4)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5)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6)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2、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3、除《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七项免税范围外,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精神,对下列车船暂不征收车船使用税。 (1)非机动车船; (2)厂、矿区内使用的工程车船; (3)履带式拖拉机: (4)一次报停六个月以上的车船,经申报并持有当地监管站证明,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停驶期内免纳车船使用税。 4、纳税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免税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5、关于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6、关于拖拉机如何征税,税额如何确定 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关于新购置的车辆暂不使用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以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但要使用时,则应于使用前,依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 8、关于残疾人专用的车辆应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9、关于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目前票价偏低,可否暂给予减免税优待 市内公共汽车、电车,由于目前票价偏低,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何时恢复征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对出租汽车不免征车船使用税。 10、关于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如何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征免车船使用税,不能划分者,应一律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11、关于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地[1986]011号)】 12、对军队车辆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 凡挂用军用牌照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挂地方牌照的车辆,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4号)】 13、对武警部队的车船如何征免车船使用税 凡挂武警专用牌照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凡挂地方牌照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13号)】 14、关于公路养护段系统和运政管理所征免税问题 对以养路费和运政管理费作为事业经费来源的养路总段、段、道班及运政管理所,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单位用于出租和生产经营,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应照章征税。 15、关于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征免税问题 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1]297号)】 16、关于对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的征免税问题 鉴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按比例划分征免税难度较大的实际,而且这些单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经研究,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经财政部门核准,经费完全向企业提取的行政单位,比照上述规定执行。省税务局(87)云税四字第14号文件第十条和云税四字(90)63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7、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转变为实体后的征免税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政府机关转变职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经县(市)税务局核实,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三年的照顾。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云税四字[1992]103号)】
三、城市房地产税 1、其他有特殊情况之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减纳或免纳房地产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 2、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3、华侨、侨眷用侨汇购买或建造的住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当地房管部门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征收,即从发给产权证之日起,免征五年,期满后,按实际价格计算征收。 【摘自《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华侨、侨眷拥有的房产、住宅以及使用国家土地征免税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082号)】 4、关于利用人防工程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人防工程中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的,可比照《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地税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暂不征收房产税。 5、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搭建临时铺面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临时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帐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同,无论如何计帐,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6、关于外籍个人购置的房产免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房,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暂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4号)】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 1、下列各种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牌照税: (1)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2)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3)经当地交通管理机关证明报由税务机关核准停驶、拆毁的车、船。 (4)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救护船、垃圾车、垃圾船及义渡船。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政密字第714号令)】 2、凡是对我国职工、社员停征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对外侨、专家、留学生、实习生以及其他在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国籍人员自用的自行车(包括机动车辆),也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3.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公用的车辆和外交馆、领事馆自用的车辆,继续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辆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78]财税字第002号)】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公务人员的眷属自用的车辆,同意比照外交馆之配偶及其未成年之子与未结婚之女豁免税、费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5、使、领馆其他外籍人员自用的车辆,经与外交部研究,这些外籍人员虽然没有公务人员证,但已经持有我公安部门签发的护照,为了照顾实际情况,可以比照我部(78)财税字第2号和(79)财税字第221号规定的精神,免征车辆使用牌照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80]财税外字第002号)】 6、决定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对外国的通讯社、民航办事处、贸易团体等单位和这些单位的人员使用的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 【摘自《财政部关于对外国通讯社等单位及其人员使用自行车停止征收车辆使用牌照税的通知》([80]财税字第146号)】 7、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捐税和外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国税发[1994]028号)】
五、印花税 1、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2、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3、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4、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摘自《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88]财税字第255号)】 5、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可分别按个人投保金额计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37号)】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的免税规定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7、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8、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25号)】 9、关于经援项目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0]884号)】 10、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11、对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问题 (1)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与军队、武警总队、公安、国家安全部门,为科研和供应军火武器(包括指挥、侦察、通讯装备,下同)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2)国防科工委管辖的军工系统各单位之间,为研制军火武器所签订的合同免征印花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90]国税发200号)】 12、财政贴息货款合同的免税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1995]47号)】 13、关于企业改制免征印花税的问题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14、对撤销金融机构的免征规定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5、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16、对投资者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17、关于股权分置改革印花税的免征规定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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