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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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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政策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2)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4)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19、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20、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印花税的免税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第六部分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一、房产税 1、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免征房产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2、 (1)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2)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免征房产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3、对中、小学校办工厂、勤工俭学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小学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89]云税四字第106号)] 4、 (1)对以养路费和运政管理费作为事业经费来源的养路总段、段、道班及运政管理所,其自用的房产,可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的福利企业,其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35%以上(含35%)的,报经县(市)税务局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对残疾人员占职工总人数达不到35%,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3)对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养(敬)老院、孤儿院、福利院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4)鉴于在水面上建盖房屋情况特殊,暂缓征收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1]297号)] 5、 (1)鉴于既有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又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单位按比例划分征免税难度较大的实际,而且这些单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经研究,对其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2)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为了支持政府机关转变职能,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经研究,对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转变为经济实体的,经县(市)税务局核实,对其自用的房产,从批准之日起给予免征房产税三年的照顾。 (3)对宗教团体将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云税四字[1992]103号)] 6、 (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 对劳改工厂、劳改农场等单位,凡作为管教或生活用房产,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均免征房产税。 (3)对监狱的房产,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门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7、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免征房产税。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8、对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 9、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0]22号)] 10、(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0]3号)] 11、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1]3号)] 12、对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1]26号)] 1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1]14号)] 14、(1)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军供站,按照现行规定,对其自用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2)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军供站,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划分比例确定征免,即对接待过往部队部分给予暂免征收房产税,对对外经营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供站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1]30号)] 1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1]34号)] 16、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2]46号)] 17、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云地税发[2003]132号)] 18、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房产税。[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32号)] 1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4]21号)] 20、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91号)] 21、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房产的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地税发[204]128号)] 22、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4]48号)] 23、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4]8号)] 24、(1)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5]29号)] 25、(1)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6]86号)] 2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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