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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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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林区的有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28、对经治理沙漠而形成的土地,用于农业、牧业、林业生产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治沙和合理开发利用沙漠资源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1]204号)] 29、对由主管工会拨付事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单位,可以比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办理,即:对这些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自用的土地,则应按照有关规定照章纳税。 [摘自《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服务型事业单位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2]1440号)] 30、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0]22号)》 31、(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0]3号)] 32、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01]3号)] 33、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1]26号)] 3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1]14号)] 35、(1)对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军供站,按照现行规定,对其自用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军供站,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划分比例确定征免,即对接待过往部队部分给予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对外经营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军供站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1]30号)] 36、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1]34号)] 37、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云地税发[2003]132号)] 38、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32号)] 39、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4]21号)] 40、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比照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政策执行。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4〕91号)] 41、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云南省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云地税发[204]128号) 42、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税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摘自《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4]10号)] 43、(1)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5]29号)] 44、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6]83号)] 45、(1)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简称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6]86号)] 4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自用的土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06]81号)] 47、2008年年底以前,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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