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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现行税制,主要税种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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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塞拜疆现行税制的主要法律文件是《阿塞拜疆共和国税法通则》,其最新修订版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阿塞拜疆税法通则规定,阿实行国税、自治共和国税和地方税三级税收体系。同时,根据该部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可以实行特殊税制的规定,作为一个以石油为经济支柱的国家,阿塞拜疆对在“产品分成协议”(Production Sharing Agreement,通常缩写为“PSA”)框架下在阿进行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外国投资者实行特殊税制。现阶段,对在阿从事金矿、铁矿等矿产资源投资开发的外国公司,阿政府也比照执行特殊税制。
以下简要介绍与在阿进行投资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有关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仅供参考。
一、国税税种及税率
阿塞拜疆的国税包括自然人所得税,法人利润税,增值税,消费税,财产税,土地税,营业税(简化税),资源开采税和道路税。
1,自然人所得税。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包括阿塞拜疆公民和在阿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阿境内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年征收。税金计算方法如下:
1.1 收入1000马纳特(AZN)以下者(含1000AZN),税率为14%;
1.2 收入超过1000AZN者纳税金额=140AZN+超过1000 AZN的部分×35%。
2,法人利润税。在阿正式注册的法人企业(含外资企业)在阿境内的经营收入为征税对象,税率为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后企业收入总额的22%,按年征收。
员工总数中残疾人过半的社会福利企业减半征税。
3,增值税。征税对象为在阿境内生产的商品(工程、服务)和进口到阿境内的商品(工程、服务)。计税基础为应税对象的申报价值,税率18%。
阿塞拜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免征增值税(如:在PSA协议项下在阿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外资企业可免缴增值税)。阿政府不定期地对免征增值税的进口商品名录进行调整。
4,消费税。征税对象为在阿境内生产的、以及从国外进口的(包括阿海关监管下在特定场所生产的)法定应税商品。阿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免征消费税,或退税(如转口贸易、利用应缴纳消费税的原材料商品进行其他消费税商品的生产等)。
阿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税率进行不定期调整。2007年1月1日起征收消费税的商品及税率如下:
4.1酒精类商品。食用酒精税率为0.8AZN/1升;伏特加等烈性酒—0.5AZN/1升;啤酒—0.08 AZN/1升;其他酒精饮料(葡萄酒、香槟、白兰地)—0.1 或0.2 AZN/1升。
4.2 烟草制品。实行统一税率,一律为申报价值的12.5%。
4.3 石油加工产品。实行从重税。根据产品的不同品种,每吨征收1-250美元不等。如特种汽油、航空汽油、轻柴油等产品,每吨仅征收1美元消费税。
4.4 轿车(不含装有专门标志和设备的特种用途车)。根据征税对象的发动机排量(立方厘米)计算应纳税金:
发动机排量2000立方厘米(cm3)以下者,税率为0.15AZN/1cm3;
3000 cm3以下者:300AZN+1AZN×(发动机排量-2001 cm3);
4000 cm3以下者:1300AZN+2AZN×(发动机排量-3001 cm3);
4000 cm3以上者:3300AZN + 4AZN×超过4000cm3的发动机排量;
4.5 游艇。休闲或体育运动用的快艇,以及其他同样用途的水上浮游工具,税率为1AZN/1c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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