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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不容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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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
环保法庭在行动
记者 刘晓燕
5月6日,一块“环境保护审判庭”的牌子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出,滨湖、宜兴等法院也成立环保合议庭。
据介绍,环保审判庭有4项承诺:一是立案当日制。直接审查环保案件起诉,符合条件的当天立案,确保立案方便快捷;二是审案全日制。取证、保全、开庭等实行无假日制度,快审快结;三是执行全时制。24小时全天候执行,穷尽执行手段,非诉环保行政执行提前介入;四是服务全方位。实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四合一”模式,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全面服务。
保青山绿水,环保法庭在行动。去年11月,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成立环境保护法庭,专门负责一审审理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和相关执行案件,贵阳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上述案件的二审以及按规定应当由贵阳中院一审涉及环境保护的相关案件。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统计,2002年至2006年因环境问题的举报平均增长率约为87%,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2004年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4453件,2005年只有1545件,2006年略有上升,但也仅有2146件。
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建议:我国应在中级法院设立环境审判庭。吕忠梅说,长期以来,环境案件由普通法庭审理。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受害人较多、牵涉到地方利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举证难等,导致审理困难。成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污染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可是,按照现在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提起人应该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不具有,将不具有提起诉讼资格。
由于环境问题公益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而按照传统诉讼制度却不能有力地保护这种公益,其结果必然淡化人们维护公共利益的热情,同时也影响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积极性,这就要考虑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引人注目的是,无锡中院设立环保审判庭,首次把环保公益诉讼的大门向环保组织打开,被专家认为将是“最有影响的一步”。无锡中院大大扩展了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不但包括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而且纳入了环境保护社团组织、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
“让环保组织有公益诉权,环保界已呼吁了多年。无锡将公益环保诉讼的大门向环保组织打开,给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带了个好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
王灿发表示,明确环保公益诉讼,尤其是环保组织有权起诉,将成为污染者头上的一把“悬剑”,即使引而不发,同样威慑巨大——污染者不敢妄为,因为随时都有千千万万双眼睛“盯”着;行政机关也会加紧履行环保职责,不敢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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