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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遗产不容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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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石行为被制止后,石林风景区内已恢复正常。
昆明中院副院长董林
风景区采石被制止 向石林管理局索赔 石材公司属非法开采诉请终审被驳回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代 彦 王翁阳)一家石材公司两次在石林风景区非法开采石头被及时制止后,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的“天下第一奇观”——石林,因深、幽、险、奇的独特自然景观而享誉中外。然而,却有人将手伸向石林保护区里那些珍贵的大理石。1997年12月6日,石林碧磊石材有限公司与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镇冒水洞村民委员会上冒水洞村签订租用矿山石料协议,由上冒水洞村将辖区内的大石园山出租给碧磊石材公司开采大理石。2001年10月9日,石林县矿产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给碧磊石材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两年,采矿权人为碧磊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锐。
2001年3月,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为了更好地保护石林风景区,决定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图。2002年底,修编工作完成。经测量,碧磊石材公司的两个采矿点已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2003年4月、12月,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两次制止碧磊石材公司非法开采石头。
碧磊石材公司认为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向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石林县法院在一审过程中,于2006年4月27日召集双方并由双方各自邀请技术人员到大石园采矿点,通过卫星定位方法现场勘测采矿点坐标。经测绘部门勘测确定:碧磊石材公司两个被制止的开采点均在风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已经超出了采矿许可证的许可范围。
石林县法院审理认为,石林风景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对风景区的资源有保护和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石林风景区管理局从履行保护风景资源的法定职责角度出发,对原告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的开采行为予以制止,其措施并无不当,行为并不违法。
据此,石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碧磊石材公司的诉讼请求。
碧磊石材公司不服,于今年1月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碧磊石材公司被禁止采石的地点究竟是否处于石林风景区保护范围内,一审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已同意并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争议地点进行了技术勘测认定,最终确定上诉人碧磊石材公司被禁止的采石地点确实处于国家规定的石林风景区三级保护区范围以内,在碧磊石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的范围之外,因此,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碧磊石材公司在此争议地点采石的行为属违法的判断应属无误,且上诉人碧磊石材公司在诉讼中始终亦未提举出其可以在该处合法采石的证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说
石材公司:查封行为应被撤销
景区管理局:违法采矿该制止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代 彦 王翁阳
石材公司诉称: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是依《2002年——2020年石林风景区规划(修编)》为依据确定的,该《规划(修编)》规划的三级保护区的范围是在2002年底才制作完成的。1997年12月15日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同意石材公司采石时,三级保护区的范围还未确定。随着当地政府对石林风景区保护意识的提高,三级保护区的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现在的三级保护区范围,在1997年并不是三级保护区的范围,2001年10月9日石林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颁发采矿许可证时也未划定为三级保护区范围。石林风景区管理局在2003年4月、2003年12月17日查封石材公司大石园矿山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法院应当依法撤销。
石林风景区管理局辩称:对石材公司违法采矿进行行政管理是在2003年7月和9月,此时三级保护区规划已经修编,且石材公司违法采矿点经过现场勘测证实在保护区范围内,石材公司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违法采矿事实清楚。石材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合法采矿的证据,其提交的证号为5301260142001采矿权证确定的采矿权人为公民个人郭锐,而非石材公司。对石材公司在三级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炸石修路、破坏有珍贵科考价值的地质地貌、损毁石峰、石芽和石笋等违法事实,管理局已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且石材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管理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其对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活动依法享有管理权,其对石材公司在保护区范围内违法采矿进行行政管理行为,是依法行政,没有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石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称:采石地点并不在石林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石材公司也未超范围开采,而且一直向国土局交纳了采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其采石行为还经过了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批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确认石林风景区管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石林风景区管理局二审答辩称:管理局对石材公司的违法采石行为进行管理是在三级保护区规划修编以后,石材公司的采石地点在一审中经过现场勘测证实了是在保护区范围内,对石材公司在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采石行为进行管理是依法行政,没有越权和滥用职权,不可能给石材公司造成任何损失。
院长访谈
司法保护自然资源任重道远
本报记者 刘晓燕 本报通讯员 代 彦 王翁阳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昆明中院副院长董林。
董林说,目前,在昆明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或条件的限制,对自然资源的重视和保护程度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有的行政职能部门对于滥采、滥伐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查处不够,甚至还有不作为、乱作为的行政违法情形,导致自然资源被屡遭破坏,一些不可再生的珍贵物种及矿产受到损毁以后,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如何依法查处类似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又该如何监督和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这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董林告诉记者,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采石所破坏的石笋、石芽不仅是具有较高的观赏性,还是具有较高科考价值的地质资源。原告的非法采石行为,无疑也是对自然资源的一种掠夺性破坏,特别是对石林这样一个世界自然遗产的有效保护是十分不利的。当地行政执法部门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积极履职,及时制止了行政相对人破坏地质自然资源的违法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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