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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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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幕墙及其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幕墙构架立柱的连接金属角码与其他连接件应采用螺栓连接并应有防松动措施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9 立柱和横梁等主要受力构件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且铝合金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0mm 钢型材壁厚不应小于3.5mm
9.1.10 隐框半隐框幕墙构件中板材与金属框之间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应分别计算风荷载标准值和板材自重标准值作用下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并取其较大值且不得小于7.0mm
9.1.11 硅酮结构密封胶应打注饱满并应在温度15 30 相对湿度50%以上
洁净的室内进行不得在现场墙上打注
9.1.12 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和宽度并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 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防火层的衬板应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 的钢板不得采用铝板
3 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
4 防火层与玻璃不应直接接触一块玻璃不应跨两个防火分区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9.1.15 单元幕墙连接处和吊挂处的铝合金型材的壁厚应通过计算确定并不得小于5.0mm
9.1.16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应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混凝土施工时埋入预埋件的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承载力
9.1.17 立柱应采用螺栓与角码连接螺栓直径应经过计算并不应小于10mm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时应采用绝缘垫片分隔
9.1.18 幕墙的抗震缝伸缩缝沉降缝等部位的处理应保证缝的使用功能和饰面的完整性
9.1.19 幕墙工程的设计应满足维护和清洁的要求
9.2 玻璃幕墙工程
9.2.1 本节适用于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 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 度的隐框玻璃幕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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