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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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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在税收方面,捷克自1993年对税收进行了改革,实行增值税,统一所得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企业在税收方面不享受特殊的政策。对企业来说主要有以下税种: 1、增值税。捷克税法规定,凡一年内营业额超过100万克郎,企业须向税务部门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2004年5月1日入盟后,增值税税率调整为5%和19%两档。其中只有少数商品和服务项目纳入5%的增值税范围,如农产品、食品、药品、书刊、报纸、取暖等。一些商品和服务项目增值税为19%,如餐馆、宾馆、旅游、贸易、中介服务、车辆和工具的维修和保养、电力、固体燃料、天然气、电信和理发行业等项目。捷克对出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2、消费税。征收对象有5类,如对在捷克生产的或进口碳氢燃料、碳氢润滑油、烈性酒、啤酒、葡萄酒和烟草制品等,其纳税人在捷克生产或进口这些产品的法人或个人。消费税在单一环节征收,主要集中生产环节,一般为从量征收。 3、企业所得税。目前,捷克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24%。企业经营所得及资产转移所得都应纳税。 4、个人所得税。分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纳税人包括具有永久居留权的个人或在一个日历年内在捷克境内居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个人,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在捷克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按年收入的不同税率从15%~32%不等。 5、社会和医疗健康保险。雇员的社会和健康保险费为其工资的12.5%,雇主必须额外向捷克社会和健康保险机构交纳所有雇员工资的35%。 6、道路税。商用车辆征收道路税,并旅行车按照发动机大小,其他商用车辆按照重量和轴轮尺寸缴纳。 7、房地产税。由地皮税、建筑物税组成,虽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使用者或租用者缴纳,但一般是每年由地皮或建筑物登记注册的所有者缴纳。地皮税每平米1克朗(根据土地所在地政府要求适当调整),建筑税按照建筑物坐落地面积计算。
四、外汇管理政策
捷克政府1995年制定了外汇法(1995年219号法令),同年10月 1日外汇法开始生效。 外汇法取消了一些在商品支付、货物支付和转帐方面的限制。捷外汇交易已经放开,捷货币在国内自由兑换。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入或汇出捷克,国外投资者可在捷境内自由投资,可以在克朗帐户或外汇帐户上存取款。2001年捷政府对外汇法进行了修订,除对国外自然人投资捷不动产有一定的限制外,新的外汇法取消了与资本流动和外汇交易有关的监管。 从事外汇交易、外币兑换或其他金融服务都必须要获得相应的许可证。在外汇管理方面,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作为国家机构,负责外汇管理,其中财政部管理国家机构、国家基金等,中央银行管理国内其他自然人和外国人。中央银行也规定了法人可以从事的外汇交易种类,以及法人从事外汇交易的最低资本金。外汇法还规定,所有从事外汇交易、兑换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捷国内银行开立存款保证金特殊帐户,按照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存入保证金。
五、在捷克设立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可与捷克企业家在相同的条件下及相同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包括购置房地产。他们可独立或合伙成立公司,亦可加入或购买现有的捷克公司。
(一)捷克公司法、公司类型及特征 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适用的法令包括贸易许可法(Act No.455/1991)、商业法典(Act No.513/1991、30/2000、367/2000)、破产合并法(Act No.328/1991)、外国人法(Act No. 123/1992)及上述法令的修正案。 根据捷克商业法典规定,在捷克境内从事商业活动可以设立以下形式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捷文缩写为s.r.o.)、股份公司(a.s.)、合营公司(v.o.s.)、合伙公司(k.s.)、外国公司在捷的分公司或代表处(branch /office), 其中最主要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适用于中小企业。公司设立: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合伙人名义设立的公司,具有公司章程,章程中应包括公司名称、股东人数和性质、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姓名和住所,全部股东签名的设立公司申请。 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大会召开、负责人等规定主要包括:最低注册资本20万克朗(7000欧元),非货币投入需在企业商业登记注册前完成,企业发起人职责及合伙企业章程必须明确非货币投入及其价值评估由法院指定的专家进行评估,且登记注册前至少30%的货币资金投入必须到位。如公司为独资企业,则该公司负责人不能担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等。 准备金(公积金和公益金):准备金的提取比例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根据捷克法律,每年至少需提取公司净利的5%作为准备金,且公司有盈利的第一年提取比例为10%,提取期至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为止,一般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0%。 2、股份公司 公司设立: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具有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出,人数不少于三人。股东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内部发行,公开发行的股票可依照证券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份公司也可发行债券,发行金额最高不超过股本的50%。 注册资本: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克朗,其中现金须占注册资本的30%。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000万克朗。 3、外国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 外国公司可以在捷克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在申请书上须列明经营范围、负责人姓名等,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只能以外国公司的名义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外国人在捷克设立公司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1、基本条件 在捷克申办公司的法人实体成员的外国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法人、办事处首席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必须取得在捷的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但欧盟国家及其他欧洲经济区的国家如瑞士、冰岛、挪威、列支敦士登等国的公民不受此限制。 (2)年满18岁。 (3)经双方公证的无犯罪证明。 一般而言,有意赴捷设立公司或投资设厂的企业,最好聘请当地律师代办相关事宜。 2、设立公司的程序: 选址和确立名称。选定办公地址、确立公司名称和公司种类、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注册资金、股东或合伙人、货币及非货币组成份额、商业股份。 准备文件。起草申办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如申请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地点、法人或法人代表、注册资本、资信证明、经营范围、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文件及护照公证。上述文件经公司所有发起人签字后,送交办公地点所在的公证处公证。同时还要将护照进行公证。 工商许可申请。申请营业执照包括申请书、联合备忘录、租约(所有权契约)、经营范围、公司发起人即代表人(无犯罪证明、英捷双语登记注册、职业能力、就职声明、居住许可),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获得许可证,收取管理费1000克朗。 开设帐户,存入注册资本。新成立的公司在捷克或外国银行开设帐户时,须向银行出示全套设立公司的申办文件,存入注册资本,其中有限责任公司(s.r.o.)最低注册资本20万克朗和股份公司(a.s.)最低200万克朗。银行在收到存款后,出具有关资金到帐的证明,到帐资金在公司成立前不可撤回。 法院商业登记。根据现行捷克商业法典规定,所有捷克境内企业(包括分公司和办事处)都须办理商业登记。商业登记簿为一份公开名册,由地方商事法院保管。企业须向地方商事法院提出申请将公司列入公开名册中,该申请书须经所有合伙人签名并公证,并随同以下文件一起递交地方商事法院,商事法院将给申请公司一份商业登记文件及公司登记号码(ICO),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登记,登记费用5000克朗。 启动银行帐号。向开户行提供法院商业登记文件,公司授权人启动帐户,并向银行提供签字模式。 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障及健康保险。自公司注册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的登记,并获得税务登记号码(DIC)。根据税法(Act No.332/1992)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公司的银行帐号及其他资料。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需在第一位雇员到位起8日内办理。 3、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纳税人在国外有住所或注册的办公地点,在捷克没有经营场所或不动产,他应在办理完公司税务登记最迟5天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 (2)按照增值税法,企业营业收入连续三个月超过21008美元,则需在下个月的头20天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如拥有汽车,要向税务部门交纳道路税。 (4)如有不动产,要交财产税。 (5)在8天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登记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向医疗保险机构为雇主及雇员缴纳医疗保险金,每个月的费用必须预先缴纳。 (6)如果外国人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他必须向当地卫生局申请,提交有关项目的文件、生产车间状况、生产流程等。卫生局将在不超过2个月的时间内做出答复。 (7)如在新兴工业园区建厂,或对现有厂房进行大规模改造,外国人必须和捷克本国公民一样,遵守建筑方面的法令,必须获得当地建筑局的批准。 (8)如果外国人想利用自己所有的不动产做生意,必须先向当地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土地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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