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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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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捷克投资建厂房程序
在捷克绿地投资建厂大约需要一年左右时间,如果在市政当局基础设施完备的工业区可缩短在一年内。建筑项目所需的有关许可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A)——可行性研究程序;环境影响评估(EIA)——完整环境影响评估程序;计划许可;综合许可;建筑许可;最终批准许可。完整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综合许可仅涉及超过一定投资额的大的投资项目。
七、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的演变
1993年以来,捷克吸收外资政策经历了如下发展历程:
(一)1998年之前缺乏系统的投资鼓励措施 九十年代初,捷克由计划经济迅速向市场经济过渡。1993年初,捷克成为主权国家。但在1998年之前,捷克政府没有针对外国直接投资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这个阶段捷企业私有化工作多是以直接出售等方式进行,即进行所谓“小私有化”和“大私有化”,但因缺乏配套的鼓励外资措施,未能引起外国投资者的兴趣。1989 -1997年底,捷克(含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约100亿美元,远远落后于波兰(220亿美元)、匈牙利(170亿美元)。
(二)1998年以来的外商投资鼓励政策 1998年4月,捷工贸部和投资局共同拟定了吸引外资的六项优惠措施。随后几年中,捷政府在不断补充、完善有关优惠政策,旨在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力度。截至2005年底吸引外资约608亿美元。 现行投资优惠措施主要内容: 捷克现行投资优惠措施内容包括: 公司税务减免。按两个五年期实行,最多十年,减免按年度实行,依据公司在相应税务年度内所申纳所得税额,提供等同金额的规定津贴。 享受自由关税区待遇。投资者可获得捷政府批准建立新的免税区,或扩大现存免税区。 进口设备免税。部分符合规定要求的新机器可免进口税,无需支付进口设备增值税。 对投资者创造就业机会予以奖励。 政府对公司就业培训项目提供奖励。 享受土地和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待遇。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最高为土地和基础设施成本的60%。 欧盟结构基金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发展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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