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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地区矿产开发出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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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近期出台的《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将资源开发项目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林木等折资入股,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范围。
《意见》指出,参股开发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所得的红利,由资源开发企业按协议约定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议定村民内部分配措施。
《意见》规定,除了上缴国家的部分外,四川的省市(州)县(市)三级矿业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分成比例,由4∶1∶5调整为 2∶2∶6。其中,州及相关市、县级政府分成所得部分将以不低于50%的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长远生计,其余部分可用于与地质勘查单位及其他公司合资、合作,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用于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省级分成所得的矿业权使用费、价款收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也将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p保护?p管理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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