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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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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2号发布 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由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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