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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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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59号
现发布《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4年7月24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级管理和分工监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四章 企业法人财产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产权关系,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落实企业经营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企业财产即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 第四条 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旨在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监督机构的职责、企业的权利和责任,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 第五条 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 第六条 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八条 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自主经营,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 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企职责分开; (二)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 (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四)投资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用于资本的再投入; (五)资本保全和维护所有者权益; (六)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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